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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一次夜间行驶的过程中突然着火。当庄河市民张某向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付。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04年3河一男子张某与庄河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交纳了保险费险金额为10.7万险期到2005年3月。2004年8月14日零时辆发生事保险公司拒绝理张某诉至法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6万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认某在车辆发生事故无证驾驶状该事故属起火原因不某也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故原因无法查不同意赔偿张某损失。

法院认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同合法有效。张某按约定交付保险费险公司即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最河法院做出判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保险损失4.6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理险公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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