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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父亲俞某系环卫处的保洁人员。2007年6月16卫处作为投保人为俞某等多名保洁人员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金额为60000险期限一年。

2007年11月21日早晨7时左某在街道清扫垃圾站在垃圾池边缘(距离地面高度约30厘米)用锨将池中垃圾往垃圾运输车中清理过程中意外仰面摔部跌撞至地面即头部有血迹出现且不能言语。驾驶员随即拨打了急救电久医生赶到现检查发现俞某头部有外伤且出血并临床诊断俞某已死亡。当天下告获悉后派员并委托相关部门到原告求对俞某尸体进行解剖以便确定死遭原告方拒绝。次告方将俞某尸体火化。后因被告拒绝向原告赔付6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告诉之法院。

[评析]

本案在审理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告未提供俞某是意外死亡的医学证明材不能排除俞某因其自身疾病突发导致死亡的可能原告拒绝法医学检致俞某死因无法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内告不应承担赔付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保险人俞某在清扫垃圾时意外摔倒致头部损伤而死属于意外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主要理由是俞某的死亡应属于意外死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定义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首俞某的死亡过程是站在离地面30厘米左右高的垃圾池边缘用锨将池中垃圾往垃圾运输车中清理过程中意外仰面摔部跌撞至地面致头部外伤、出血以致死亡。俞某从摔倒到死间较为短没来得及抢便死亡。

从医学常规上分人的头部与外部硬器突然撞击以导致人脑部受伤而意外死亡。其俞某生前从事的职业某系保洁人生前一直长期在从事体力劳使在其死亡前在从事垃圾清理活动。如果其真患有某种内在的疾必会影响其保洁工作能事实上俞某在死亡前并未中止过保洁工此也可以推定其身体状况应当是健康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综合保险案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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