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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健康保险有10天犹豫期

从9月1日正式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1年期以上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豫期不得少于10天。新办法实施已一者昨天分别采访已购买健康险和未购买健康险的市民各10中仅有两名购买健康险的市民表示听过“犹豫期”一他均未曾听说“反悔”还可免费。

据介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得扣除任何费用。但对于投资连结保在此期间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但很多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保险往会回避告知投保人的权其中就包括“犹豫期客户提出退保请求险代理人有的借口说退保手续过于繁琐;有的甚至提出要扣一部分费用等。

此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当于将这一做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明广大投保人可谓是极大的利好。针对一些投保人不能很好利用“犹豫期”的问圳保险同业公会有关负责人提出以下建议: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同保人发现不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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