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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从今年6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2009年6月1日起调整以下待遇标准:降低在部分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市内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到400元;在市内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400元降低到300元。

下调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的自费比例,将原自费比例为15%、30%、35%的药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的自费比例分别调整为10%、25%、30%。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费支付比例原为70%(按月领取养老金为75%)的调整为75%(按月领取养老金为80%)。

提高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由45元/日调整为60元/日。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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