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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职职工

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首先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支户资金用完个人现金支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过部分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所区别: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职工门诊大病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附加基金支付80工自负20%。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退休人员门诊大病费用

退休人员门诊大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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