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很多人都会选择给自己的财产购买保险,可是他们往往忽视了投保财产险的通知义务,从而给自己和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不便,尤其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损害。

首先带大家来看一起例子大家就知道怎么做了:张先生在买了新车后,立即就给自己的私家车上了保险,投保了家庭自用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然而张先生之后又不把自己的汽车用于自己使用,而当成了出租车,这就使得自己的私家车发生了很大的功能性变化,但是他没有把这个事实告诉保险公司。有一天,他在营业的过程中,被歹徒抢劫,车被抢走了。这时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那么就这个案例,保险公司拒绝合理吗?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投保人负有通知的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后果也只能由自己承担了。

本案中因张先生私自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事出租运营的行为使得张先生允许陌生人进入车辆内部,增加了被抢劫的风险,而且正是这种风险直接导致了车辆被抢的发生。危险程度的增加是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这就需要被保险人将这一变化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这一变化选择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增加保险费或者直接解除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依法拒赔。

保险专家提醒各位买保险的人,您买保险是为了转嫁风险,如果由于您不及时履行通知的义务,造成的损失是不可弥补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保险专家建议女性“强势理财”
下一篇:大学生如何进行合理的理财呢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