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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着火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偿

王某的轿车着火被焚毁,但他当时没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且火灾原因不明,因此保险公司

拒绝赔偿。此后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昨天笔者获悉,密云法院已受理此案。

王某称,他于2009年12月7日购车,并于当天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

6.8万元,保险期一年。去年10月29日,王某的轿车在昌平区发生火灾并被焚毁。经昌平区公

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车辆内部线路、油路的问题。王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

损失保险条款,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

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他车辆损失6.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应在事发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但他们并没接

到王某报案。同时,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仅排除了车辆因自身问题起火的可能,不排

除人为外来火源所致,现在车辆着火原因不明,属于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此外,王某也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失为6.8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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