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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6、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为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导致的伤害。

8、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技能表演、赛马或赛车导致的伤害。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停止时,保险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按照比例退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缴纳的保险费(有费率表)。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按照比例退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各个保险公司推出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大同小异,投保人要重点关注费率和保障金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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