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男,1946年7月出生,某县麻纺厂破产失业职工,曾在该县化肥厂从事过有毒有害工种近十年,后调麻纺厂工作,直至1999年该企业破产。出企业后一直以个体户名义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1年7月申请人达到55周岁,即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清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提出了退休待遇审核申请,并在同年8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了退休申请。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其退休时,发现刘某档案所记载的80年代从事的工种记录是否属于退休的特殊工种,没有国家部委的批准依据,没有批准其提前退休。
申请人经多方走访,于2001年11月才提供齐有关材料,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次月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后,认为其此时才具备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下发文件批准其退休,并确定待遇从2002年1月起发给。刘某对此不服,随即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理、调查,作出了变更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退休的决定,明确其退休时间应从2001年8月起算,并同时开始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理由是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程序不合法。
[简要评析]
企业职工因年老、因工、因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应当退休,这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