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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1998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时得知,在这十年里,原企业有两年的时间未给她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如果她补齐这两年的费用,她是不是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了呢?

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0年怎么办?

问:我1988年才参加工作,是合同制工人。1998年满50周岁。我到社会保险局去办理退休时,他们说原企业在1996、1997年没有缴齐养老保险费,所以我只能得到一次支付的待遇,即使我补齐企业欠缴的,也不能得到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这有法律依据吗?90年代中期我曾承包了一个茶园,这段时间又应该怎么算?

答:你的养老问题并不复杂,但有些曲折的情节。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一般来说,原企业的职工对企业的某一部分进行承包后,双方应就权利、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承包合同中明确,例如,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谁缴纳。承包期间,如果合同规定须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没有缴纳就不是企业欠缴而是个人欠缴;如果合同规定承包人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而企业没有缴纳的,则是企业欠缴,在此情况下,企业不仅要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

二、关键在于,按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只能得到一次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无权得到按月支付的养老金。所以,补缴或不补缴,由谁补缴,你的缴费年限最长只有10年,只能得到一次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 你应该对今后的日子作些安排,例如 :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或者以领到的养老金为资产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以保障老年时期的基本生活。

失业女干部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吗?

问:我市有的企业因改制或经济性裁员,与不足55周岁的女干部解除了劳动关系,使她们成为失业人员。她们要求按工人的年龄条件(50岁)退休。我认为,她们既然已成为失业人员,不再具备干部身份,应按工人年龄退休,但这又会增加增多的开支。到底怎么办才好?

答: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员、男工人为60岁,女职员为55岁,女工人为50岁,这项规定至今仍有效。即使他们的工龄(缴费年限)符合国发[1997]26号文的规定,即:满15年,如年龄条件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时,也不能被认为已符合退休条件。就女职员来说,她必须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到55岁,才算是符合了退休的年龄条件。

企业因改制或经济性裁员,与女干部解决劳动关系后,女干部虽然在失业期间推动了干部身份,但绝不能说因此就得到了工人的身份。因为她并不是在工人岗位上失业的。失业人员应按何种年龄办理退休,可由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一方面可以按原劳动部的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规定得到经济补偿。如果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同时可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时间最长可达24个月。在重新就业之前,生活还是有相当保障的。即使没有再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可以退休。

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是一个永远不容忽视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年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再次提及此事,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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