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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所在公司为其办理缴纳综合保险时,因她的身份证与他人同号而无法办理。当这名女工工伤后双方为医疗费用发生纠纷。日前,松江区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公司与女工各承担50%责任。

办综保发现同号身份证

2008年6月,外来人员任小姐进入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同年7月,科技公司为任小姐办理综合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部门工作人员在输入任小姐身份证号时,发现电脑系统中存在一个已办理综合保险的同号身份证,该身份证属于一个姓方女子的。由此,科技公司无法再为任小姐办理综合保险。事隔4个多月,公司才告知任小姐此事。

任小姐发现,该方姓女子是她同村人,出生年月一样,只是比她小几天。她找到方小姐后,对方称当时办理居民身份证,自己的出生证由于字迹较草,办证人员把7日看成1日。事后方小姐虽然知道身份证号与出生日不对,但怕麻烦一直没有更换。方小姐表示,年底就回老家更改。

尚未改号便发生工伤

不巧,方小姐还未来得及更改,任小姐就在骑车上班途中被摩托车刮成骨折,肇事人逃逸。任小姐住院治疗3个多月,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任小姐表示,其中5400余元应由公司支付。公司则认为,是因为同号身份证的缘故公司才无法为她办理综合保险,因此赔偿责任与公司无关,任小姐应负全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没有替任小姐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保险,致使任小姐无法享受其应有的住院医疗待遇,这部分损失理应由公司承担,但未能缴纳系案外人与任小姐同一身份证号码所致,双方对综合保险未能缴纳这一结果的产生均无过错。由于任小姐确实产生了实际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确定由公司承担50%即2700余元的赔偿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综合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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