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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怎么样规定的

  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意外的发生,我们的生活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意外无处不在。附加短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首先我们来看合同构成的相关知识,我们对于这方面需要知道的就是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短期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投保范围的相关知识,投保范围: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最后,在保险责任方面我们还需要知道的一点就是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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