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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医疗费起纷争不办医疗保险要担责

省内退休职工刘某,在回山东探亲期间,由于患有腰椎管狭窄及腰间盘突出病症,行动不便,便入住当地一医院手术治疗,住院25天,共花医药费1.2万余元。该医院建议去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2天,共花医药费9.1万余元。

刘某要求其所在单位给予报销药费10万余元,遭到拒绝,刘某状告其单位,要求报销医药费。其单位认为,有明文规定,职工患病,由厂卫生所负责治疗,严重疾病可转到市内大医院。刘某未与单位打招呼,擅自去外地就医,不能报销医药费。原审法院认为,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被告由于经营不景气,没有及时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就应承担责任(即医疗保险机构给予报销医药费的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判被告给予原告刘某报销药费8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及时为被上诉人刘某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造成刘某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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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险种 投保 个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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