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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银行利率1个百分点

为了防范投资型保险的风险,保监会昨天规定:预定型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预期年化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预期年化利率计算。

投资型保险一般由投保者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预期年化收益共享。按照风险的从低到高排列有分红险、万能寿险、投连险。不少代理人将投资型保险的固定预期年化收益高于定存的预期年化收益作为其卖点,但实际上这种宣传是误导。

规定指出,财产保险公司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预期年化收益率。预定型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预期年化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预期年化利率计算。同时,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预期年化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必须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对非预定预期年化收益型保险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工作日对资金账户进行估值,计提相关费用并按期结转,计算资金账户的投资净预期年化收益和资产净值。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投资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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