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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8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终生寿险一份,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2007年6月,李某不幸发生意外死亡。

2007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受益人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2008年5月,法院判决限定该保险公司在十五日内作出核赔决定。

【专家分析】

根据新《保险法》第 23条等相关条文的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于情形复杂的,也不能超过30日。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 ,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

10月1日新《保险法》施行以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受到更多约束,不可再拖延理赔时限,即使是情形复杂的理赔案例,也必须在限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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