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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

11月15日,据证券日报消息,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下称第13号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

第13号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应当确认为认可负债;如果公司期末净资产小于零,保险公司应当将募集的次级债全部确认为认可负债。 第13号规则还规定,不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对于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第13号规则表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小于或等于200bp(基点),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如果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赎回日没有行使赎回权或仅赎回部分次级债,在赎回日之后,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13号规则指出,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若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已经超过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仍可计入实际资本,但是在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50%之前,不得发行新的次级债。 第13号规则最后指出,保险公司只有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增资之后,才能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将股东增资计入实际资本。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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