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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期游客出海游玩遭遇不幸的事故频频,让休闲旅游船舶的安全问题“浮上水面”。《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加强了对深圳海域使用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的休闲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的规范管理。

船主要为游客买保险

船要“照”,人要“证”,《办法》对休闲船舶及船员要取得的“证”“照”进行了规定。如,使用休闲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休闲旅游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向渔政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及捕捞许可证。而在休闲旅游船舶或者休闲渔业船舶上服务的船员,应当分别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评估,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政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

《办法》还对不得载客出海航行的时段和情形进行了硬性规定,包括:晚上8时至次日6时;能见度低于3000米;海上风力达到蒲氏五级以上或者超过船舶抗风等级;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休闲船舶在航行中要遵守如下规定: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避免在主航道、锚地、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内航行;驾驶休闲船舶的船员不得酒后或者疲劳驾驶;开敞式休闲船舶的游客应当按规定穿着救生衣。休闲船舶临时性停泊,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办法》专门规定,休闲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为船舶、游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当休闲船舶和人员在海上遇险时,船员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立即将遇险的时间、地点、人员、遇险状况以及救助要求等向深圳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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