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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保:意外伤害资格核准办理指南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暂行办法》(青劳社[2007]114号)

申请材料:

1、《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审批表》由医院医生填写,医院医保科盖章确认;

2、《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情况说明表》;

3、单位、学校、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等机构出具的外伤有关情况的证明;

4、病历材料,包括急(门)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等

执行程序:

1、参保人在本市住院的,应在住院48小时内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情况说明表》交由医院联网上传;

2、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院网络上传的材料初审,初审通过的,直接在医院联网结算;

3、需上报材料或需进一步复核的,需要携带材料到医保中心审批;

4、在异地住院的携带病历材料直接到医保中心审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社保 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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