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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须知

办事依据: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障问题的若干意见

办理条件:

参加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该是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下列人员:

1、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有劳动收入的人员;

2、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人员;

3、在单位内办理待退休手续后有劳动收入的人员;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其他人员。

办理程序:

要求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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