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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002年5月,某市个体运输户陈某将一辆北汽福田牌汽车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陈某交纳保险费1680元,双方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该车保险金额,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

某市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证。同年10月,陈某将保险车辆转卖给张某,但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2003年2月,张某驾驶该保险车辆在107国道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将摩托车驾驶员田某撞死。事故发生后,张某当即向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某市保险公司报案,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同时,某市保险公司也对交通事故进行了立案侦查。同年4月12日,某市保险公司以陈某将保险车辆转卖他人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陈某发出拒赔通知书。为此,陈某多次找某市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某市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本案中,陈某将其车辆投保后,在车辆保险有效期内,将投保车辆转卖他人未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未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擅自转让保险车辆,没有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车辆转卖后,在他人从事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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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续保 理赔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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