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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不得防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所获得的一项权利,此权利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不得防碍保险人行使该权利,以维护保险人利益。因此,《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代理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的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二)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所有权的代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全额赔偿保险金后,即可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权利。物上代位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委付;另一种情况是受损标的损余价值(即残值)的处理。

委付是指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受损按推定全损处理时,被保险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明确表示愿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进行赔偿。保险人如果接受这一要求,被保险人签发委付书给保险人,委付即告成立。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能撤销;被保险人也不得以退还保险金的方式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标的。由于委付是受损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险人接受了委付后,可以通过处理受损标的获得利益,而且所获利益可以大于其赔偿的保险金。但保险人如果接受了委付,就接受了受损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因此,保险人一般在接受委付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查明损失发生的原因以及对受损标的可能承担的义务,权衡利弊得失,慎重地考虑是否接受委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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