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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补充养老金如何转移?

职工流动时,如何转移企业补充养老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第九款规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企业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补充养老保险证明由原企业开具,由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职工新就业企业委托的基金经办机构。

如果职工由于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实行补充的的,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到具备条件时,再予以转移。如何计发企业补充养老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帐户方式,即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月记入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具体计算办法可以按企业当年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系数可按职工的本企业的工龄、职务、职称、岗位等因素确定。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以规定较高的系数。也可以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系数。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从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按个人帐户储蓄额的多少确定。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困难时,经批准可以从其个人帐户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补充养老金。在职工违法、违纪、离职等情况下,如何计发补充养老金按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办理。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对于在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将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中确定追加性补充养老金是否给予,以及给付的办法和标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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