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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出行安全,私家车主会给爱车买一份车辆保险,以便在发生意外时避免给自己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但是,当遇到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时,车主往往就无法应对。22日,记者获悉,近段时间海城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多起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件。

车险理赔案例1赔偿路产损失费需要正式收据

去年底,小于驾驶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外出送货,当行驶到京新高速公路北京附近时,车辆发生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货物部分受损,并且撞坏了公路护栏,造成路产损失11000元,被当地交通部门依法收缴路产损失费11000元,并出具了《交通具体行为决定书》和收款专用收据。事后,运输公司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遭到拒绝。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这笔路产损失费。

保险公司认为,交通具体行为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路产损失为罚款性质,不能体现路产损失真实数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产损失属公路路产赔偿或补偿性质,并非罚款性质,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所造成的路产损失费11000元。

同样是路产损失的索赔,小孟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小孟驾驶运输公司的车辆在省道313线忻黑线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路产损失,但没有当地执法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全额赔偿,只赔偿2000元。诉讼后,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路产损失费2000元。可见,及时向有关部门索要正式收据并保存,对索赔也很重要。

车险理赔案例2施救费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小孙曾驾驶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到河北滦县境内时,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苏某相撞,造成小孙的车辆损坏和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生施救费12400元、交通费1000元、停车费1600元。运输公司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这三项费用,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称,施救费过高,不同意赔偿。停车费、交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救费是车主或驾驶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且施救费用发票系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停车费、交通费不属于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也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险理赔 车险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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