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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过期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不愿理赔。15日,当事人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获得胜诉。2008年6月8日,家住嘉陵区的赵峰开车行驶至市疾控中心附近时,与一辆摩托车意外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住院。交警认定,赵峰在这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也向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发出了垫付费用的通知书,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垫付受伤摩托车司机的医药费用。

迟迟等不来保险公司的垫付资金,张峰只好自己支付了受伤司机的医药费、护工费等相关费用。事后,他将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证据材料交给了该保险公司,申请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理赔。谁知,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并没有向张峰出具任何证明,只是让其回家等候通知。

张峰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对方却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去年12月,张峰终于收到了该保险公司的答复,上面却写着理赔过期,不予赔付。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我就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让他们到现场。张峰对过期一说感到很不解,保险公司的人说他们不用到现场,只要交警调解处理之后,就可以申请理赔。我当时也没有多想,事后按期把理赔的材料交给他们了。哪晓得他们一直不给我答复,还说我理赔过期。

今年4月,张峰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顺庆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和张峰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且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故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按期支付投保人张峰在事故中的损失。(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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