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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所称本人工资是指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什么?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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