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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区原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领取;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5%领取。每人每月计发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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