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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

告知是在保险合同鉴订之前和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一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履行告知义务:

(1)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有关情况,无隐瞒的如实告知保险人。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查勘定损。并有义务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重复保险(在本章第四节介绍)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4)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可能会使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增加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影响保险人的经营稳定,所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变更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后继续承保。

如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不通知保险人,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因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而不能获得赔偿。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被保险人的变更可以不征得保险代理人同意而自动变更。因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般是交承运人运输,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变更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再加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期限短,为方便商品交易,保险合同可以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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