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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市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以上(一)、(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三)、(四)条人员简称未成年人。

以上人员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保,或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确定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元,参保个人缴纳150元;

(二)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再予全额补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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