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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何时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具有法律效力是从何时开始的? 对于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六十四条有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本条例具有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在2004年1月1日以前本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生效、终止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被指为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本法的效力体系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对于时间效力,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法律生效时间涉及的法律溯及力。法律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本条例规定,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在条例实施后按照本条例执行进行工伤认定。一年为在本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时效,同样适用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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