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二手车未进行投保主体变更 小心成致赔困难

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也正逐渐加大作为出行工具的私家车需求,但是,虽然汽车可以给人们带来便捷,风险也随之而来,通常,为了更好的用车,车主们都会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给爱车投保,二手车自然也包括在内。比起新车,虽然二手车价格相对便宜,但汽车的性能和零配件比起新车要差点,从而也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应该重视二手车的保险问题。

专业人士提醒,在交易二手车的过程中,车辆参加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种类,取得保险单原件及保险费发票受让人一定要查明。除此之外,为了避免日后出险造成拒赔的风险,在车辆完成过户登记后,车主一定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

在保险法修改之前,原《保险法》规定在车辆所有权转移后,到保险公司变更合同主体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未进行主体变更,在发生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王某于2008年9月为自有的本田轿车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但因偿还债务所需,2009年4月王某将车辆抵给债权人李某,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没有办理保险批改。2009年7月14日,李某的司机石某驾车撞上桥墩,致使乘车人死亡,石某3级伤残,车辆报废的特大事故。不过,当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未办理主体批改为由拒赔。

保险专业律师张景云介绍说,2009年10月1日后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四款更是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说法:张律师解释说:新法规定取得保险合同权利的同时,又有权利丧失的特殊规定。所以,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当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由于转让保险标的,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从保险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也就是说,未进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通常会给保险赔偿造成困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投保
上一篇:车险投保三责险很重要
下一篇:车险投保技巧介绍:新车险种应求全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