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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上海申领生育保险新规7月开始实行

随着二胎时代的到来,生育保险也成了众多妈妈们关注的焦点。上海7月以后开始生产的准妈妈们要注意了,7月,上海将开始实行生育保险新规。新规实施后会有哪些变化,需要注意些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昨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文件,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将从7月起施行: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新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据了解,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今年,上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

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新规,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生育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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