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保险责任的重大疾病险之外,一些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另外还加入了一些新的保险责任。我们称之为额外责任。包括:生命关爱保险金、特种疾病津贴、豁免保费、全残责任、疾病种类。
有些公司保险责任中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或称“生命关爱保险金”,规定当客户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以医院证明为准),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这样就等于将有限的二三十种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客户所患疾病是否属于规定的大病范围之内,只要医院证明此人“命不久矣”,就可以申领保险金。这也属于很实在的额外优惠责任。
当然,这个所谓的“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在各公司条款中也是各不相同,有的是12个月,有的是6个月;从医生的角度来说,判断“存活期不到6个月”要比“12个月”相对简单,所以从最终理赔角度来看,“6个月”要比“12个月”更容易拿到生命关爱保险金。特别提示:这是实在的额外责任。
产品名称 附加额外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