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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改革 加强费率成考量对象

  事件:

  9月23日,保监会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简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4、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这些公司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保监会将责令停止其使用自行开发的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1、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2、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

  根据我们的模拟测算,能够独立开发条款费率的公司只占行业公司数量不到20%左右。其余公司仍需要参考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条款费率。

  重新陷入价格战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大多数财险公司仍要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其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其商业车险费率。同时还要向保监会报送如下材料:商业车险条款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协会条款的区别和理由;2、与基础费率相关的纯损失率;3、与基础费率相关的附加费用率,包括费用率、预定利润率、风险附加等;4、基础费率厘定方法;5、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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