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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班回家车祸殒命家属坚持应算工伤法院否定

一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究竟算不算工伤?法院依据事实调查后认为不算。

2004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合山市电力公司职工谢某在上完夜班回家时,途径南柳二级公路合山市东矿路段旁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事后,谢某所在公司按非因公死亡发给其直系亲属一定的补助费和抚恤金。但其妻子和父亲认为,谢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且死在工作单位所属的场所范围内,应该按工伤死亡处理,于是向该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调查后认为,谢某家人提供的材料均无法证明其当晚曾到单位值过班,况且死亡的地点不是在工作场所范围内,也不是在下班途中,而是死在距下班线路往北约两公里处的另一条公路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对谢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谢妻和谢父不服,向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局对谢某的工伤认定,但未获得支持。谢妻和谢父于去年12月1日将合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合山市政府对该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及合山市劳动局对谢某的工伤认定决定,判令谢某的死亡属于工伤死亡。

合山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生前是合山市电力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大院宿舍区,在距离公司约10公里外的北泗供电所上班。事发当天下午,谢与同在本所值班的韦某协商换值夜班,但当晚谢是否到供电所值班或外出处理事故均无记载,次日凌晨6时许被发现尸体,其死亡地点既不在工作范围之内,又不在上下班途中。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山市劳动部门认定谢某的死亡不属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维持该局对谢某死亡的处理决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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