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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新政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

3月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车险争议最多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将被取消;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通知》的基础上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3月16日,保监会研究制订《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治理车险理赔难问题。再加上5月1日起修改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谓重拳迭出,在业内人士中有车险新政之称。

那么,所谓的车险新政有哪些亮点,对各方有什么影响,它的落实情况又是如何呢?体现两大精神此次车险新政,是以下两大精神的集中体现。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公众对车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不合理条款的质疑一直不断。此前,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时,是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而理赔时却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进行。针对此高保低赔现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将使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在投保时享受相对实惠的价格。此前,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

针对无责不赔,《通知》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示范条款》不仅调整了车辆损失险的承蓖理赔方式,还对代位追偿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扩大了保险责任,简化了索赔资料,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条款,突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主题。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除了在高保低赔问题上保监会表示今后车辆投保将按实际价值承保外,《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可以选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和费率,也可以在参考协会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自主修订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此次车险新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差异化。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险新政 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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