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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以银行的名义投保 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拒赔

私家车以银行的名义投保,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无效不愿理赔,车主无奈只好将该银行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终结,虽说该银行为私车投保的保单属无效合同,但法院仍判定投保银行与保险公司各担三成责任并承担相应逾期利息,另外车主自担四成责任。私车公投丢了无人理法院审理查明,珠海某银行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为一辆私车投了车辆险,其中附加险之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24万元。合同相关条款写明了该车行驶证车主是张小姐,张小姐称实际车主是自己的亲戚王小姐,因为王小姐购车时户口不在珠海,借用张小姐的身份证办理了车辆相关证件,并支付了保险费。

2003年7月18日,该车在王小姐的住处被盗,该案一直未能侦破。2004年2月,王小姐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随后她求助于银行亦被拒绝。2004年12月王小姐将银行与保险公司一齐告上香洲区人民法院。三方各执一词均表无责原告王小姐认为,被告银行为了增加保险数额,动员原告以该行名义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辆险,保险公司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并收取了原告保险费共计4843.53元。因此私车公投是该银行与保险公司达成默契的结果。在该车被盗之前,保险公司曾进行过一次理赔,表明保险公司认可其经银行名义投保。因此她要求银行及保险公司按照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免赔20%的通常惯例,共同赔付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八成即192000元。银行称,“私车公投”是原告私下通过银行方工作人员要求参加的,银行方没有欺骗和隐瞒的行为,也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在法律上、权利义务上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对本案所涉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或无效根本没有任何过错,银行投保时没有声明是代理他人投保,更没有提交委托书。至于之前的理赔,保险公司称属重大误解或银行不当得利。合同无效三方均担责该案经珠海市香洲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认为三方在此案中均存在一定的过失。法院仍判定投保银行与保险公司各担三成责任分别赔偿57600元,并承担相应逾期利息,车主自担四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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