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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摘要】某网友的企业给他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而他现在正在办理出国定居手续,他想知道自己出国后还能不能领取补充养老金。那么,补充养老金的申领条件是什么呢?哪些人员可以领取补充养老金?

网友提问:

出国定居能领取补充养老金吗?

我是一家企业的高级主管,现正在办理出国定居手续。我想了解一下,一旦我出国定居,那企业给我们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该如何处理?如果可以领取,那应按什么原则确认?

回答:

符合哪些条件可领补充养老金

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以及《关于试行补充保险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金发放实施社会化管理的通知》【沪劳保福(2001)2号】的规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37号】,该通知明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申领补充养老金的手续: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2、出国、出境定居并办理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3、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死亡的。

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分配和补充养老金支付的原则,根据文件:

1、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下称参保单位),均应根据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本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分配办法,报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应按参保单位提供的信息,为其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实施社会化管理。

2、参保单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时,应同时向经办机构报送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费分配明细表,经办机构按单位分配明细表将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从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中一次性记入额在3万元及其以上的,参保单位必须同时报送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补充养老金前,应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的分配方案办理个人账户调整手续,确定个人的补充养老金,填报《补充养老金申领表》;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应先按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再由所在单位办理确定个人补充养老金及填报申领表等相关手续。

这些主要精神供你掌握,一旦你符合条件,具体手续,相信你单位的人事部门会根据政策替你办理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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