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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保险的几个规定

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条规定明确了以下几项原则:

(1)“必须”强制执行。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的,不管企业是否愿意或经营状况好坏,都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是指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

(3)保险费由企业支付,不是个人支付。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称《安全生产法》)对工伤保险作了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我国建筑业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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