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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就针对新农合大病保险这部分,周口卫生局新农合办又做新调整,具体参见以下内容:周口新农合大病保险最新政策: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市当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保障范围为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费用不纳入保障范围:1.超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以外的药物费用;2.《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项目费用和符合规定但超出限价部分费用;3.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农合定额补偿病种自付医疗费用;4.按病种付费及重大疾病病种超出限额(定额)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5.意外伤害患者医疗费用。

新农合大病保险启动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住院参合患者可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2014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

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大病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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