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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2003年10月29日)第二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督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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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费率 工伤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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