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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积金提取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成立于1994年,隶属于郑州市房改办。

2005年1月更名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郑州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中心现有正式员工89人。其中,领导职数5人:主任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主任2名、纪委书记1名。市本级共56人,郑煤集团分中心、上街分中心和县(市)管理部33人,聘用人员41名,平均年龄34岁。其中,党员61名,占47%;大专以上学历人员105人,占81%;中级职称人员19名,占15%;高级注册会计师1名,注册会计4名,网络工程师4名。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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