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调动的情形:(一)职工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需要提供新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户籍证明、身份证,以上均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原单位公章。(二)职工在济宁行政区域内因工作变动调出单位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在职工工作变动后,应由调出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职工信息变动的情形:(一)缴存单位如遇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有误的,可以持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缴存地的中心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变更。(二)职工调入(录用)新的单位时,调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新增),同时为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三)单位破产、解散、撤销、兼并(被兼并单位)的,应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企业注销通知书、法院民事裁定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填写《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书》到缴存地的中心分支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