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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银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月8日起缴纳

9月30日,记者从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获悉,10月8日开始收缴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有关事项如下。
一、缴费对象凡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5年12月31日的参保人员,均为本次缴费对象。缴费对象应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和《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手册》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费。
1、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
2、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
3、银川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大厅(现金、刷卡均可)地址:银川市民大厅C1厅地税局社保费征收窗口4、银川市各街道(乡镇)市民服务中心或劳保所自助缴费机(仅限刷卡)。
(三)缴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作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03号)规定,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734.25元)计算,本次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409.20元(2841.00×10%×12个月=3409.20元)。
三、重要提示(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断缴费处理,停止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的,保险待遇生效时间相应推迟6个月。
(二)本次缴纳的职工基本医保费为2016年全年(1月—12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参保人员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的职工基本医保费,具体缴费时间详见每年缴费公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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