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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成都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的通知》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我市经济下行压力,降低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前期出台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调整成都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从今年10月起,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与支缴率挂钩,每年浮动一次,即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支缴率,于当年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或向下浮动。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支缴率,于当年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或向下浮动。而支缴率为考核期内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其考核期为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每年浮动一次。在费率浮动标准方面,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浮动标准为:0≤支缴率≤100%,费率不浮动;100%<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用人单位属二至八类行业的,浮动标准为:支缴率为0,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0<支缴率≤60%,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60%<支缴率≤100%,费率不浮动;100%<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150%,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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