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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将调整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提高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筑居医联办通〔2015〕1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清镇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将进行调整提高。
文件规定,全市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或高校大学生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含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40元;18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18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40元;低收入老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40元。另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三无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仍由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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