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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今年提高

《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近日出台,对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男职工生育保险申领条件重新进行了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调高补贴标准。
据悉,近几年来,哈市出台的一些政策给城镇及农村妇女带来了实惠。从2007年4月1日起,根据《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非“4050”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40周岁以下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由15%提高到3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将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纳入参保范围,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65元和60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不得安排女性农民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性农民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据悉,哈尔滨市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将妇女生育纳入补偿范围,明确规定“参合农民住院分娩,正常产补偿100元,剖官产补偿200元。”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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