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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办法

近期,上海市调整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并于本月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凡具有上海市户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外来配偶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据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实行按月缴费,符合条件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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