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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启动实施阶段存在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积累少,患病后支付门诊费用困难,根据《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和12月1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医改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阶段,除按《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第298号)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外,再安排一部分个人帐户补助资金,按照省、部属驻榕单位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于启动时一次性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并适当向年龄大的参保人员倾斜。
一、2001年具体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补助资金为: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人均300元划入;2、41周岁以下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按人均430元划入;3、退休人员按人均550元划入。
二、个人帐户补助资金来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个人帐户补助资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1、根据《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单位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规定,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对象或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人员,其个人帐户补助资金,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
2、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帐户补助资金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其个人帐户补助资金,可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或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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