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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009年11月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并要求各统筹地区应于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甲类药品。经统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共753种。其中,已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上海医保药品目录》)甲类(或参照甲类支付)的药品有678种,原属于《上海医保药品目录》按10%自负比例支付的乙类药品有46种,新增加的药品有29种。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2009年12月2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下发通知,规定自2009年12月31日起《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支付;原按照10%自负比例支付的46种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比例调整为按照甲类药品支付。本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使用的医保甲类药品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有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将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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