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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办,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市社保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
20世纪60年代初期,本市部分职工响应政府号召精减退职回乡支援农村建设,为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切实做好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以下简称精减回乡老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其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对象范围

按沪劳访发(93)29号文规定“生活补助费由社会统筹解决”的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

二、资金筹集与管理

精减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单位和市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每人每年1500元,缴费年限为2004年上海市人口平均期望寿命(80.29岁)与各缴费单位精减回乡老职工平均年龄之差,由单位与市财政各承担50%,资金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缴纳,精减回乡老职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属于市属企业的,由企业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上级公司)向企业筹集;属于区县企业的,由企业所属的区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筹措。

精减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收缴。

三、基本医疗待遇

精减回乡老职工在长期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

1.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医疗实行个人医疗费用定额包干制度,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定额包干费支出。定额包干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市社保中心随生活补助费一起发放。

2.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待遇。精减回乡老职工参照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所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3.高额自负医疗费用减负待遇。精减回乡老职工发生的自负医疗费,可参照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医疗费用减负待遇。个人年收入标准按照市社保中心发放的上一年度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个人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的计算应扣除门急诊定额包干费。

四、医疗费用报销

精减回乡老职工进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凭本人身份证件、就医病史及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到本市各区县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五、其他

1.精减回乡老职工就医管理等事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2.精减回乡老职工在本试行意见实施前的医疗待遇优于本试行意见的,单位应当继续给予照顾。精减回乡老职工在本试行意见实施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办法、原渠道解决。

3.本试行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4.本试行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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